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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条例 守党纪丨如何理解和把握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16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这一违纪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是指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间系在2023年4月25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施行之前的,则相应依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规定审查判断是否构成违纪。

      二是关于隐瞒不报。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这些情形包括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未报告本人已确诊身患重大疾病情况;未报告本人私自持有普通护照或者私自因私出国情况;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一年以上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监察机关留置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合计30万元以上;未报告经商办企业1家以上(不含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中央管理的干部未报告相关涉外事项情况;存在其他隐瞒不报的情形。

      三是关于瞒报行为追究党纪责任。领导干部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较重的,应当相应依照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如领导干部瞒报的系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资产,鉴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数额较大,达到追诉标准的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故依照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43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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