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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的“老年人保护法” ——《王杖十简》与《王杖诏书令册》

    来源:甘肃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16

      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在甘肃武威缠山村磨嘴子汉墓先后出土了两批木简,其中1959年出土了第一批木简10枚(又称“王杖十简”),1981年又出土了第二批木简26枚,末简有“在王诏书令”字样,故称此简册为“王杖诏书令册”。该两批木简内容记载了关于尊敬老者、抚恤孤寡老弱等内容。

      

      《王杖十简》与《王杖诏书令册》中记载,汉代对老年人的保护有着这些规定:

      

      1.对70岁以上的老人授予王杖,王杖上以鸠鸟作为装饰,持此杖者与持节者待遇相同,不论是官吏还是平民,如果有敢于谩骂、殴打的,按大逆不道罪处以弃市之刑(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

      

      2.持杖者可以出入官府节第,可乘车沿驰道边行驶;

      

      3.男子到了60岁以上,若无儿子则称之为鳏;女子到了60岁以上,如无儿子则称之为寡。鳏寡之人在市场做买卖,不收租税,若有人愿意赡养和照顾这些老人,亦可免除其租税;

      

      4.凡70岁被授予王杖的老人,其地位相当于食俸六百石的官吏,进入官廷不用小步疾走;

      

      5.持杖者如果犯了耐罪(剃去鬓须)以上,在无人起诉之前,不得征召服役或者侮辱,否则按照大逆不道罪论处;

      

      6.70岁上的老人,若非首谋杀伤人,则可不予追究。

      

      《王杖十简》与《王杖诏书令册》中记载着这样如下几个引用以上规定进行判决的案例:

      

      1.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击打持王杖的老人,并折断王杖,被判处弃市;

      

      2.男郡亭长司马护,擅自传诏持杖老人,并对其进行捆绑和拘留,被判处弃市;

      

      3.长安东乡啬夫田宣,捆绑持杖老人,被男子金里告发,被判处弃市;

      

      4.陇西男子张汤,殴打持杖老人,折断王杖,被判处弃市。

      

      《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册》中均反映出的儒家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尊敬老人、保护老人权益的立法原则上,在适用中,一方面是宽刑主义,宽刑对象是70岁以上接受王杖的老人,他们犯罪可以减免刑罚,这是对西周以来“明德慎罚”传统的继承;另一方面是重刑主义,重刑对象是那些殴辱杖主的人,他们均以大逆不道的罪名处以弃市,这是对破坏儒家伦理秩序的惩罚,但无论是宽刑主义还是重刑主义,都是儒家尊老、敬老的集中体现。


    原文链接:https://www.gszfw.gov.cn/Show/40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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