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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辖区居住环境 北京朝阳公安持续加大涉出租房屋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0

      

      连日来,依托“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同时结合市局夏夜治安巡查宣防工作部署要求,北京朝阳公安以“房安全、人安居”为目标,针对出租房屋全力开展治安检查、隐患排查及清理整治,特别是围绕租住人员众多及周边治安环境复杂区域,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集中行动、专项行动,以“日常式+突击式+滚动式”的工作模式,对发现的涉出租房屋违法违规情况加大惩处力度、形成警示震慑。7月以来,北京朝阳公安共依法处罚涉出租房屋违规行为351起。

      

      工作中,深化“公安+行政”工作机制,积极会同属地街乡各类力量,对出租房屋中存在的治安乱象和安全风险进行集中清理;督促企业、单位、部门相关责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压实各方责任,以“硬核”举措夯实社区(村)平安基础、净化暑期辖区治安环境。

      7月6日,金盏派出所结合相关部署开展检查时,发现金盏乡小店村一房屋出租人张某某在房屋出租期间,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对房屋内存在的治安隐患失管失察,致使出租房屋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张某某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月11日,常营派出所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常营乡常通路3号院一房屋出租人胡某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履行房屋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胡某限期改正,并对其给予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请牢记“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出租房屋事关人身安全、居住安全、公共安全,广大房屋出租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房屋出租管理责任,坚决杜绝“只租不管”的情况,不当“甩手掌柜”。

      请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用人单位等责任主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生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出租、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等情形,应第一时间向属地派出所或社区民警举报,警民携手、群防群治,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社会治安氛围。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z1/shaq/202407/t20240718_1666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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