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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离世租金谁来付?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06

      核心提示

      一起土地租赁纠纷案,原告出租一方是20户并不富裕的家庭,承租人因意外事故离世,被告一方是5名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面对执行僵局,调解员坚持将心比心,用情用法,使一名继承人代其他人给付了租金,维护了出租人的权益。

      办案人:夏凌

      职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浪头人民法庭调解员

      近日,我化解了一起农村土地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帮助20名村民拿回拖欠两年的土地租金。

      2016年4月,段某等20名村民与任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70.03亩二轮承包的土地出租给任某某,租期至2027年4月,每年的租金应于当年4月前结清。后来因任某某遇意外事故离世,2022年4月至今的租金没有给付。20名村民要不来租金,于是将任某某的5名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起诉至振兴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土地租金7万元。

      浪头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考虑该案直接关系到村民生产生活,最好尽力促成双方和解,于是我立即与任某某的5位继承人进行沟通。

      “虽然任某某已经去世,但他生前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我对任某某的父母、儿子、再婚妻子及女儿这5名法定继承人进行了释法,讲清租赁合同效力及债务履行问题。在我明确引导下,5名法定继承人同意给付拖欠的土地租金,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我了解到,任某某的父母体弱多病,常年卧床不起,靠微薄的养老金度日;任某某的再婚妻子带着年幼的女儿身居南方,没有固定工作,无稳定经济来源;任某某的儿子在家经营小本生意。5名继承人均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此情况下,我决定以任某某儿子为切入点,打破调解僵局。“土地是农民的安身之本,这20位村民大部分都是留守在家的老年人,好几户都是低保户,靠着土地租金维持生活。你的父亲如果在世,肯定也不希望欠下这笔债。你是唯一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建议你先清偿租金,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其他继承人追偿,也算是替你父亲尽责了。”经过4天的调解,任某某的儿子终于同意清偿拖欠的全部土地租金,与20名村民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将7万元租金履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2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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