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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安全统筹险”100万,出了车祸我还要赔吗?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3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及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得意“双拼”

      “安全”满满

      阿良有一辆重型货车,日常用于运送货物。除了投保交强险,阿良还在某运输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险”(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险,责任限额100万元)。双方签订《机动车综合交通安全统筹互助条款》,约定由运输公司负责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补偿。同日,该公司给阿良签发了《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单》。

      “交强险拼统筹险,不用花大价钱也有‘双重保障’,这产品可真‘香’呀!”阿良接过统筹单,心里正得意着,可没承想……

      意外发生

      被诉索赔

      某天中午,阿良如往常般驾驶自己的大货车运送物品,途中不慎与老陈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小轿车受损。随后两人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签署了《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确认阿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陈将受损小轿车送厂维修,共花费4.6万元。因老陈早前已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定损后便向老陈先行赔付了保险金4.6万元。

      全额理赔后,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阿良提出索赔。但除了收到阿良所投保的交强险限额赔偿款2千元,剩余的4.4万元均追索不成。无奈之下,保险公司将阿良及其所投保的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运输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赔偿款4.4万元,不足部分由阿良承担。

      “保险”VS“统筹”

      原告保险公司:

      其已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老陈支付全额保险金,应依法取得追偿权。既然交警部门已认定阿良负事故全责,而阿良也已在运输公司购买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险统筹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其有权要求运输公司和阿良支付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金。

      被告运输公司:

      其实为统筹业务公司,而非保险公司。其与阿良之间签订的《机动车综合交通安全统筹互助条款》,也仅是一种普通合同关系,并非保险关系,故不应由其承担保险责任。另外,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保险公司应向阿良主张权益,而后阿良才可依据安全统筹相关约定向其追偿。

      被告阿良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安全统筹”非“保险”

      阿良应付赔偿款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阿良与老陈就案涉事故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可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阿良应依协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原告保险公司作为老陈的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已依约向老陈支付车辆维修费,老陈亦为其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故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案涉事故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

      虽然阿良就案涉车辆在运输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但运输公司并非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其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商业保险性质,双方签订的协议也不是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故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鉴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关系与案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诉请运输公司直接赔偿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但保险公司有权以代位求偿权向阿良主张保险金追偿,至于阿良能否从运输公司处获赔,则由双方依约另行协商解决。

      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良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4.4万元。阿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普法小知识

      本案中的阿良以为买了车辆安全统筹便能一劳永逸,殊不知出了事故还得“买单”。相信很多朋友也跟阿良一样,分不清“安全统筹”和“保险”,小编特此准备了普法小知识,各位朋友请查收~

      1.什么是车辆安全统筹?

      车辆安全统筹服务起初是大型运输集团为提升公司内部车辆保障水平而设立,其实系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提到,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基于此,近年来类车险统筹服务快速发展,部分运输服务公司通过协议约定由车主缴纳统筹费以形成一定规模的统筹资金,待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提供互助补偿,这是一种由社会组织或机构发起的车辆风险保障机制。

      2.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可以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吗?

      根据保险法第六条的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而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司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见统筹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不具备经营相关保险业务的资质,其所开展的安全统筹服务也自然不属于保险业务,故不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

      3.购买了车辆安全统筹,如果出车祸了,我还要赔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才由侵权人承担。实践中通常也会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并处理。但是,由于统筹合同并非保险合同,不受保险法保护,其仅能按照一般合同关系处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如若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只能先行赔付后再根据统筹合同关系另行起诉统筹公司主张权利。至于能否获赔、获赔多少、何时获赔则是根据统筹合同约定来处理。

      法官提醒

      相较于保险公司,统筹公司的准入门槛低、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偿付能力也远不如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出现赔付被“踢皮球”或赔付周期过长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广大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请务必审慎选择合同主体,如要参统,也应仔细核验合同主体资质、阅读合同条款,避免因草率、误听误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4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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