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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安检察:监督封存犯罪记录 助力未成年人开启新生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8

      “我在未满十八周岁的时候因犯罪被判了刑,今年我在应聘的时候,单位却通知我有犯罪记录而拒绝录用,请问我是否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我真的想要有一次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机会,希望检察机关可以帮帮我......"今年2月,小陈致电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了这一情况。接到诉求后,同安区检察院“同心未爱”团队立即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检察官经核查发现,有关部门未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小陈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查明情况后,检察官立即联系小陈居住地派出所核实,并书面建议有关部门立即封存小陈的犯罪记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谢谢检察官,我已经顺利拿到无犯罪记录证明,单位也同意录用我了。”小陈再次打来电话,声音中充满了感激与喜悦。

      为避免类似的情况再发生,“同心未爱”团队启动专项监督,通过数据查询和运用法律监督模型发现,辖区共有89名涉罪未成年人未予以犯罪记录封存,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相关部门怠于履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职责,同安区检察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全面自查整改,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的档案予以封存,同时建议其强化对内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工作流程,切实保证封存效果。

      “同心未爱”团队还同步启动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犯罪记录封存专项清查活动,发现2022年6月以来,有15名解矫未成年人在解矫后,有关部门未依法在三日内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违反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同安区检察院依法发函监督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有关部门收到建议函后迅速采取整改,立即封存已解矫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同时优化工作流程,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杜绝疏漏,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工作顺利进行。

      民生之所向,检察之所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落实,是“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重要措施,有助于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同安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化综合履职,强化与各部门的监督配合,全面堵塞漏洞,切实保证封存效果,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安区委政法委)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inganjianshe_0725/45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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