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天干物燥,驾驶员的情绪也可能被外界不如意的行车环境所“引燃”——恶意别车、竞速追逐、强行超车等开“斗气车”的行为,让“路怒症”一触即发。宁夏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路怒”没有赢家,“斗气”需要担责,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行为人或将身陷囹圄。
开“斗气车”违反交规存隐患
近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六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自己在银昆高速公路行驶时被前方车辆恶意别车。民警迅速锁定涉事车辆,通知驾驶员前往大队配合调查处理。被举报驾驶员马某称,自己行驶过程中,前方有一辆白色越野车和一辆大货车始终并排行驶,“当时想着快速超过这两辆车,就打开双闪准备并线”。
马某在超车过程中,感觉前方的白色越野车开得有些慢,影响其顺利超车,于是就在超过白色越野车后故意踩刹车别车,也给路面上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带来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民警对马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依法对其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马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会自觉遵守交规,文明出行,不开“斗气车”。
“路怒”易引发民事赔偿纠纷
在我区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因“路怒”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不在少数。
2020年10月,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永宁县闽宁镇西环路南侧时,遭遇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别车。陈某以王某别车差点酿成事故为由,手持铁棍对王某进行殴打,王某受伤入院。双方发生纠纷后,永宁县公安局对陈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将陈某起诉至永宁县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受伤期间的车辆运输雇佣司机工资等损失,法院判决陈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9200余元。
2023年3月,沈某与郑某驾车在110国道与石嘴山市惠农区煤炭路交叉路口等待通行,当信号灯变为绿灯时,郑某驾车违章变道,从右侧驶入沈某行驶的前方,导致两车发生剐擦,双方下车后互相指责,并相互推搡、厮打,导致沈某的手机落地,郑某受伤入院。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惠农区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沈某赔偿郑某经济损失5325元,郑某赔偿沈某经济损失600元。
前车之鉴敲响警钟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发布的《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裁判要点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021年7月,李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厮打,后李某驾车离去,王某驾车追逐过程中追尾李某所驾车辆,致使李某所驾车辆与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及路产受损。案发后,王某赔偿路产损失9000余元,赔偿李某8.5万元。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如果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5年4月,陈某驾车行至贺兰县月亮湖桥头路段时,被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剐蹭了反光镜。陈某加速向前追了80多米,将赵某某的车辆逼停,摇下车窗质问。后双方展开竞速追逐,相互逼靠、阻挡,最终导致赵某某所驾车辆失控冲下路基,赵某某当场死亡,同车的赵某某妻子、儿子受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应当预见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相互逼靠、阻挡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发生了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
提升情绪自控力,避免过激言行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民警提醒广大驾驶员:“为了避免‘路怒症’的萌生,继而引发开‘斗气车’、竞速追逐等行为,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提升情绪自控能力,遵守交规,安全文明驾驶。驾车途中不可强行变道,确保足够的安全距离后提前开启转向灯,提醒并线车辆后再行变道。经过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应当依次交替通行,切勿抢行、加塞。高峰期车辆拥堵时,注意管理自己的不良情绪,及时调整自己的情绪和心态。感到疲劳或烦躁时,可停到安全地带休息片刻后再出发,也可以通过听音乐或广播等形式转移注意力。如遇到不文明驾驶或违反交规的驾驶行为,应保持足够的距离,避免过激的对抗言行。同车乘坐者也应该帮助驾驶员舒缓情绪,避免‘拱火’‘架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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