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蔬菜粮油店卖了5斤农残超标的芹菜被罚款6.6万元”“广告中有个‘最’字被罚款20万元”……近年来,多地出现了多起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小过重罚”案件,且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这些案件中当事人的“小”以及违法行为的“轻”,与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的“高”形成了鲜明对比。好在有些案件在相关部门以及舆论的监督压力下被撤销,或者在强制执行环节未获法院的支持。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的上述表态,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对“小过重罚”做出了负面评价,指出了“小过重罚”的不利影响,也给相关监管执法部门敲响了警钟。检察机关把“小过重罚”纳入法律监督的视野,强化了对监管部门执法裁量行为的监督,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端正执法理念,促进执法的客观、公正、理性、适度。
在向“小过重罚”说“不”的同时,也应看到执法人员的无奈。在“小过重罚”案件中,有的罚款额度虽然看起来较高,却是正常情况下自由裁量范围内的最低尺度。比如,根据《广告法》,使用顶级用语的处罚起点就是二十万元;根据《食品安全法》,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罚起点是五万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的处罚起点是二十万元。
自由裁量的上下幅度具有一定的刚性,向下突破自由裁量的下限,只能依托《行政处罚法》中有关“过罚相当”“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不罚”等原则性规定。如果执法人员作出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理由不充分,裁量不准确,会产生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风险。而如果把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裁量权都交给执法人员,也可能引发随意执法、执法不公、执法徇私、包庇纵容、办人情案或关系案等问题。
让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远离“高额罚款”,矫正“小过重罚”现象,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培训,教育引导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素质,规范执法裁量行为;另一方面,也需要刻度精细的法律标尺。立法部门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有必要针对“小过重罚”等问题,通过修改法律或出台实施细则、法律解释等方式,对相关执法领域的处罚尺度进行合理审视和评估,该调整上下限的要适度调整,给监管执法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能让执法人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小过小罚”“小过不罚”等“过罚相当”的决定。
同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的基准,缩小裁量区间,挤压裁量弹性空间,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对标选择。对于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相关部门也要拉出详细的清单,给执法人员的处罚选择提供清晰、准确、权威的依据,打消执法人员的顾虑,保障执法选择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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