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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慈善条例》9月5日起施行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16

      

       近日,《吉林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5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省政府设立“吉林慈善奖”,对慈善事业发展中贡献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进行表彰。

      《条例》强调,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设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慈善服务。鼓励和支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条例》设立了应急慈善专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提升突发事件应急慈善活动的效率。(刘丽媛 袁伟华)

      信息来源:2024年08月16日 中国社会报

      


    原文链接:https://mzt.ln.gov.cn/mzt/wbxx/2024081608571383004/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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