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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国家保护动物?!可真“刑”!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17

      

      自“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开展以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下简称房山公安分局)紧盯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特别是对非法进行野生动植物贸易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出重拳、严打击,坚决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非法犯罪。

      近期,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森林公安大队(以下简称房山森林公安大队)在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大力指导和房山公安分局多部门配合下,连续破获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五名。

      7月26日,房山森林公安大队接上级线索称,有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出售和尚鹦鹉信息。经研判,一家在行政部门备案的鹦鹉合法养殖繁育公司有重大嫌疑,该公司存在通过获批手续“洗白”非法交易的行为。

      民警到达现场后,先后控制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男,61岁)和员工吴某(男,48岁)。通过核对备案鹦鹉底数和线上交易数据,吴某承认其公司长期存在非法交易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犯罪事实,交代其伙同赵某和股东顾某(女,44岁),多次从上线涉案人员周某(女,60岁)处非法收购鹦鹉。

      

      此次行动,民警共查扣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橙冠凤头鹦鹉、葵花凤头鹦鹉、金太阳鹦鹉、和尚鹦鹉等11只。目前,赵某等四人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房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7月19日,房山森林公安大队接上级线索称,燕山地区有人在家中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球蟒。

      民警根据线索,在董某(男,31岁)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查扣其持有球蟒13条,并追缴已售球蟒4条。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董某对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球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月20日,董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房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法条提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图/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森林公安大队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z1/shaq/202408/t20240813_1667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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