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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界非法采矿获利168万余元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17

      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当日10时,瑞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瑞昌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8家企业代表、部分学生代表旁听了案件宣判。

      男子王某自2020年7月份开始负责瑞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程家档矿区的生产、安全等工作。2021年7月至9月,王某擅自指挥工人开采位于界外的边坡,共开采矿石2.586万吨,开采下来的矿石被瑞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加工销售。2021年年初开始,王某在新建机组区域未按建设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越界开采矿石9.693万吨,其中2.4676万吨矿石被瑞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加工销售。案发后,瑞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主动退缴非法获利16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预交鉴定费,在媒体上就非法采矿损害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而擅自开采5.0536万吨矿石用于加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承担生态损失修复费用及鉴定费14.9万余元,并在九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工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生态环境。”庭审的最后,法官围绕案件开展法庭教育。现场旁听人员表示,此次旁听感受到了司法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倾力呵护绿水青山的决心,增强了法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816/2024081659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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