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和江西数字人大小程序,或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并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邮编:330036;邮箱:jxrdfgwxzfgc@163.com;截止时间:2024年8月30日。 修订草案共9章53条,删除24条,新增21条,修改18条。修订草案指出,弘扬江西妇女运动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引导妇女发扬爱国奉献精神,立足本职、巾帼建功,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以及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村、社区妇女联合会可以建立健全妇女议事会制度,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有关妇女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由妇女联合会提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研究处理。 修订草案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设置男女厕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比例要求,适当增加女厕位数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政策和就业保障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鼓励支持妇女就业创业,依法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和新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妇女联合会可以与企业、行业协会就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中的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保护和相关待遇开展协商,依法合理确定假期时间和工资、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待遇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妇女录(聘)用标准。 修订草案明确,倡导新时代婚恋观,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得为女性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 另外,修订草案新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及执行的规定。其中规定,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因恋爱、交友、婚姻关系解除而遭受纠缠、骚扰和泄露、传播隐私、个人信息以及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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