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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偿“蹭车”出事故,司机责任几何?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17

      

      

      好意同乘反成自找麻烦? 田芳昕作

      

      核心提示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陕西日报记者 陶玉琼 见习记者 苏欣雨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蹭个车”是常有的事。但是,如果在无偿“蹭车”过程中不幸发生事故,造成搭载人员受伤,驾驶人往往会摊上官司。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好意同乘”条款,为善意驾驶人减轻责任,助力良好的社会风尚。

      【典型案例】

      赵某无偿搭乘郭某驾驶的非营运小型汽车行至某路口,该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赵某因此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与王某负同等责任,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住院治疗,后被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之后,赵某起诉请求判令郭某、王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万元。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与王某应向赵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按事故认定应各承担50%。其中,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故由某保险公司先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而对于郭某,法院认为,其虽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但非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且其允许赵某无偿搭乘同行,与赵某系好意同乘关系,若让郭某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故依法减轻郭某的赔偿责任,酌定由郭某赔偿6万元,减轻部分的损失由赵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李新蕊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其非营运车辆的行为,主要体现无偿性、非法律拘束性、双方合意性等特点。如果是未经驾驶人同意而强行乘坐,则不构成好意同乘。”李新蕊说,好意同乘是一种情谊行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看似无偿实际有偿的搭乘行为。比如,游乐场提供免费接送游客往返汽车站点等包含在有偿行为中的免费搭乘,以及旅客享受免票政策或经承运人许可后无偿搭乘的行为,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此,李新蕊解释,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损害,肯定了要保护权益受损人的权益,搭乘人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所以,在“蹭车”过程中受到损害,该损害后果不应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因而不能完全免除被搭乘车辆驾驶人的责任。但是,另一方面,法律也要倡导助人为乐等传统美德,保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善意驾驶人的责任,通过法律上给予的特定保护和支持,鼓励好意同乘这种互助行为。

      “出现交通事故后,被搭乘车辆的驾驶人自己往往也会受伤或者出现车辆受损,这种情境下,若还要求其必须全面赔偿其无偿搭载行为产生的侵权损害,未免有点苛求,而且也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和司法期待,还可能会导致诸多驾驶人为减少麻烦而彻底拒绝无偿搭乘,不利于传播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李新蕊说。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在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驾驶人对受到损害的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只会被酌定减轻,而不会被完全免除。这是因为,搭乘车辆后,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驾驶人的控制范围之内,驾驶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人。“酌定减轻的标准,需要从侵权人的事故责任等多方面考虑。”李新蕊说,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需要减轻驾驶人多少责任,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驾驶人存在酒后开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严重超速行驶、明知机动车存在重大缺陷以及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看手机等行为的,会认定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构成好意同乘,也不会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值得提倡,但切莫让善意蒙尘。”李新蕊提醒,无论驾驶人还是搭乘人,都负有安全注意义务,驾驶人应审慎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及判断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此外,如果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要慌张,及时报警,并留存相关证据。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44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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