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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阴差阳错话担保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0

      1996年初秋,我应报社之邀,就一起租用移动电话的担保纠纷案件写了一篇点评担保行为的普法文章。说来也巧,文章发出当天,我接到银行电话,催促我为某人担保的信用卡偿还欠款。

      打来电话的是某银行信用卡营业部工作人员。当时,我未给任何人提供信用卡担保。无论怎样解释,这位工作人员坚持要求我马上到营业部还款近千元,否则将向法院起诉我,因为欠款人已查找无果。

      看来事出有因,我可能惹上麻烦了。1995年《担保法》施行后,银行对信用卡服务釆用《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和保证人”担保制度,即持卡人不能偿还到期欠款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银行清偿全部欠款。而令我担心的是,有人假冒我的身份进行担保。

      在银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首先核对我的身份证,然后宣讲《担保法》以及银行的规定,着重说明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我当即提出:“怎么能够证明我是这张欠款信用卡的担保人?”工作人员说:“在我行同欠款人订立的信用卡协议书上有你的身份证号码。”他打开计算机,调出这份协议书的电子版,其中的担保人身份证号码的确是我的。我非常震惊,怎么会出现这种咄咄怪事!冷静下来后,我要求查看这份协议书纸质原件。工作人员只好把它从库房里找出来,一看协议书,其中的缘由不言自明。

      原来,为这张信用卡担保的另有其人。担保人是陈某,协议书上有他的签名和身份证复印件。仔细核对发现,他的身份证号码与我的相同。工作人员在查找这宗欠款的担保人时,没有查看协议书原件,只是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录入的担保人身份证号码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找到我的。在事实面前,这位工作人员一再表示歉意,说是头一次遇到身份证重号的情况。

      出了银行大门,我直奔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同志听说身份证有重号,当即调出户口、身份证档案和登记簿进行核对。经查,陈某,男,与我同年同月同日出生,同住这个公安派出所辖区,15位的身份证号码也一模一样。

      他的身份证办理在先,尾号是“3”;我的办理在后,档案中核定的尾号为“7”,但登记簿上误写成“3”,发证机关按照错误号码制发我的身份证,因而我与陈某一直共用同一号码。至此,真相大白。我立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书,载明我的身份证正确号码及其出现错误的原因,以便再遇到类似情况时,我能够自证清白。

      一场虚惊就此结束。这起无中生有的担保纠纷给我上了一堂活生生的担保法治课。替人担保就相当于给自己戴上枷锁,对不熟悉、不可靠的人,绝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避免卷入欠款纷争;遇有类似法律纠纷不必慌张,对方没有证据,还款责任也就无从谈起;查清事实原委后,要迅速弥补漏洞,避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我来说,这三点切身体会,比起伏案写文章点评他人的担保案件更为实用有效。

      (作者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退休干部)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8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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