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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同督促企业做好水土保持治理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4

      针对办案发现的问题,以数字检察赋能,积极开展类案监督助推综合治理,结合办案形成调研报告呈报地方党委政府,促进系统治理。近日,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宜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其中。

      2022年4月20日,江西宜春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竞得某地含锂陶瓷土探矿权。2022年5月开始,矿业公司修建了一条长约11.9公里的进矿道路,开挖植被面积400余亩,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致使下游河水受到污染,100余亩高标准农田耕作层及20余处排灌设施受损。

      2022年6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河(湖)长+警长+检察长”机制,发现相关线索,决定交由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丰县检察院)办理。宜丰县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于2022年7月5日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通过现场勘查、委托第三方检测等方式,查明矿业公司在进矿道路施工过程中取得林业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证。但是,该项目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也未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汛期出现严重水土流失。经委托检测,水土流失造成河道水质中铁和氨氮分别超标25倍、5倍。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2022年7月27日,宜丰县检察院分别向宜丰县林业局、宜丰县水利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县林业局加强林区采伐管理,协同水利部门监督实施好水土保持措施;建议县水利局督促案涉矿山企业及时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与林业部门共同监督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林业局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协同督促矿业公司做好水土保持治理工作。下发工作文件要求各林业工作站将林地皆伐作业设计书及时通报水利部门,并就水土保持措施与水利部门形成共同监督机制;县水利局依法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矿业公司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1.4万元,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减损水土流失,并要求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按照方案开展实施。

      矿业公司累计投入5500余万元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等项目,并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验收。针对施工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问题,宜丰县检察院与县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到矿业公司释法说理,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投入近126万元用于河道清淤、河堤沿岸加固工程及高标准农田设施修复。2023年6月,上述生态修复工作全部完成。

      宜丰县检察院办理该案后,在全县开展矿山企业水土保持专项监督,通过构建锂电新能源产业生态环保法律监督模型,办理水土保持相关案件5件,督促13家矿山企业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00余万元。同时,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漏洞,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呈报县委县政府,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矿区水土流失问题得到源头治理。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822/2024082259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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