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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劣质甲醇引发火灾,五人获刑!

    来源: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7

      杂乱地下室内随意堆放的塑料桶,在大街小巷穿行载满稀释甲醇的改装面包车,一旦发生事故,其威力不亚于一颗“移动炸弹”。面对胆大包天、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进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等行为的犯罪人,法律如何制裁?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晋城市某小饭店发生火灾,经排查,火灾系因饭店后厨存放的劣质甲醇引起,现场一片狼藉,店铺毁损严重,所幸没造成人员伤亡。据饭店老板王某交代,这些劣质甲醇都是从一商贩贾某处购得。

      经查,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贾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甲醇,并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租住的民房内储存并稀释甲醇。

      在购买、稀释过程中,贾某使用的都是普通设备,这些设备缺少防泄漏、防雷击回火、防静电、火灾不流散等功能,严重违反消防规范,极易发生火灾,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在稀释完甲醇后,贾某在明知自己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心存侥幸,无视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多次驾驶车辆将稀释后的甲醇销售给市区内数家饭店,在运送期间,反复途经人员、车辆聚集的密集场所。

      除了零售给饭店外,贾某还有一个最大的客户——杨某。杨某一边在有资质的商家处购买甲醇,另一边又贪图便宜从贾某处多次、大量非法购买劣质甲醇,随后杨某与臧某擅自在市区、泽州县等地租用库房设置油桶、地罐存储、稀释甲醇,又雇佣杜某扩展客户。

      在杜某联系到客户后,杨某与藏某二人又雇佣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司机焦某,用私自改装过的车辆装载桶装甲醇向多家饭店进行贩卖,在运输、贩卖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车上的甲醇往往直接通过加油枪、泵等工具直接抽至饭店的甲醇桶内,期间对甲醇蒸气既没有回收也没有任何其他处理措施,而在抽灌时未经处理的挥发甲醇蒸汽极易使人体吸入,轻则导致心跳加速、腹痛、呕吐、头晕,重则会导致失明、肾衰竭,甚至死亡。

      在这样的操作下,一年多时间内,贾某累计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杨某、臧某累计销售金额达43万余元。

      法院认为

      五名被告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甲醇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均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均构成危险作业罪。

      五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司法行政机关对五名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适用缓刑,同时,追缴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并禁止五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

      法官说法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郭春平

      甲醇属于甲类危险化学品,有毒易挥发,易燃易爆,在其生产、运输和储存的环节都存在风险,一旦发生泄漏遇明火后引起爆炸,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本案五名被告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非法购得甲醇,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库房设置油桶、地罐存储并稀释甲醇,向市区内数十家饭店进行贩卖,销售过程中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直接通过加油枪、泵等工具把车上的甲醇抽到饭店购买人员准备的甲醇桶里,运送期间反复途经大量人员、车辆密集场所、街道、居民区等,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小饭店购买并使用劣质甲醇而引发的火灾就是给我们最大的警醒。安全生产无小事,在此提醒生产、运输业人员和餐饮从业人员:要吸取案例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经营人员不私自向他人销售甲醇,运输业人员不得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饭店经营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厨用燃料,确保生产经营安全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共建平安晋城,切勿心存侥幸,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甲醇的买卖和运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f18ea3fdc48a4199a9672e23e13d0a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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