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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文启:以司法之为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7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部署。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系统思维、全局观念,以更高站位、更广视野、更远眼光,依法积极履职,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平衡和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切实从源头上、根本上、实质上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一、以政治引领强基

      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首要的是坚守政治属性,树牢政治意识,牢记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要心怀“国之大者”,坚决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确保司法活动与党的政策同向同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要善于从政治上看,准确把握矛盾纠纷背后凸显的风险隐患,把政治要求具体细化为办案要领,主动融入和促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实现法院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同频共振。

      要精于从法治上办,立足中心大局来办案,严格执行法律、遵循司法规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党和国家政策导向、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念。推动矛盾实质化解、根本化解,助推社会低成本、高效能治理,不断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切实以有力司法服务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二、以公平正义固本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案情的多样性、社情的复杂性、人性的趋利性,案件会出现客观真相与法律事实相背、朴素正义与司法理性冲突,司法裁判有时会陷入不被理解、不被接受,甚至受责难、被攻击的困境。

      要坚持依法积极履职,克服被动应付、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等倾向,改变坐堂审案、主观推断、片面理解的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注重培养和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走出机关、走出法庭,深入群众、深入实地,综合考虑立法本意,正确理解法律原则,准确把握案件本质、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作出最优价值判断,平衡兼顾利益诉求。特别是在办理行政、破产、执行等案件时,要坚持多维判断,破解多难局面,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内外协同,多做善做沟通、协调工作,促进各方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要做实类案同判,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类案审判团队建设,实行专业化、类型化、规范化审判;推行阅核制度,强化类案审判把关,压实院庭长监督职责;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功能,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全面运用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要做深释法说理,善于用群众语言讲道理、明法理、融情理,更加注重社会伦理评价,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加强判前析理、判中释法、判后答疑,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使司法裁判对“文本法”的适用与人民群众的“内心法”相一致,实现情理法有机融合,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三、以善治善为增效

      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裁判只有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尊崇,才具有公信力。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一批社会关注案件,解决了“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管不管”等问题,符合社会公众的道德评价和情感认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效应。

      司法审判与社会公众形成同频共振、同情共鸣,首先要注重从效率到效能的提升,树牢“判到位”意识,强化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对公众情感的准确把握、对当事人诉求的精准辨析,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推进实质性化解纠纷,做到既判得快又判得好,促进服判息诉止纷。要注重从案件办理到治理延伸,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把“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信访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多元解纷、调解前置和诉调对接,统筹协调立审执“三大程序”,着力解决判归判、执难执、治未治困局,推动纠纷源头解决、实质解决和一次性解决。

      要善于从个案、类案中发现行业管理漏洞,找出社会治理问题,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司法建议,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社会风险,提升精准性、实效性和指导性,特别是要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1号至5号司法建议要求,聚焦商品房买卖、信用卡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保险融资管理、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从源头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努力实现办理一案、化解一类、治理一域的效果。

      要注重从管理向服务转型,树立“如我在诉、如我在执、如我在访”意识,把群众的小事当作大事来想、家事来办,学会换位思考、以心换心,以求极致的精神,做足绣花功夫,力争审理好每一件案件,撰写好每一篇文书,调解好每一起纠纷,执兑好每一份判决,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在小案小事中体现为民理念、务实作风和职业素养,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权威和温度。

      (作者系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龚文启)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2/60/14209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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