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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30

      

      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形势和社会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24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正。上位法修改后,我省原办法的一些条文规定,有的与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相一致,有的已经明显滞后,迫切需要通过修法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同时,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为有效应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落实上位法的新规定,推进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修法以适应当前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要求。

      二、总体思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全文共三十七条,主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论述,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根据,结合我省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及我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等做好衔接,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三、特色亮点

      (一)细化报告制度。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了报告制度。为落实上位法新规定,《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报告制度:一是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侵害时的报告义务。二是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的报告权利。三是规定了学校在发现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严重欺凌行为时的报告义务。四是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发现利用网络发布或者传播诱导未成年人自残自杀、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信息时的报告义务。五是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在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发现存在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情形的以及与未成年人失散情形时的报告义务。六是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时的报告义务。

      (二)构建全面的校园欺凌防治机制。一是科学界定欺凌行为,规定了七种具体欺凌行为,细化了上位法规定。二是规定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三是要求学校教职员工重点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的未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有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的,及时了解情况,发现其可能被欺凌的,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四是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并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着力完善防范性侵害制度。一是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年龄阶段和身心发育特点进行性安全教育和防范性侵害教育。要求学校、幼儿园对教职员工和未成年人进行防范性侵害教育,将性安全教育与防范性侵害教育纳入考核体系。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组织向社会普及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知识。二是建立健全防范性侵害相关制度。学校、幼儿园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职员工与未成年人交往行为准则、教职员工和未成年人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还明确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等五种情形的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的从业查询制度等。三是做好相关保障工作。规范了对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医疗救治、生活教育保障、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等具体举措。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家庭、学校和政府责任。《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在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预防、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沉迷防治、防范性侵害教育等方面注重发挥家庭主体责任,压实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若干规定》明确学校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卫生保健、用餐安全、学生欺凌处置、网络沉迷防治、防范性侵害教育等方面的职责,督促学校履行好保护义务。《若干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

      (五)加强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的识别帮扶和保障。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是一类特殊群体,做好这类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若干规定》特别关注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保护。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牵头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转介处置机制。二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三是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四是细化困境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机制,新增困境未成年人的识别和帮扶、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保障等制度,并明确要求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六)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和非医疗美容服务。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未成年人文身和进行非医学需要医疗美容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妨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健康价值观的形成。《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文身和医疗美容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禁止文身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禁止医疗美容机构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二是对违反《若干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和非医学需要医疗美容服务的,设定了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mzt.hunan.gov.cn/mzt/xxgk/zcfg/jd/202408/t20240827_33439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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