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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慈善组织申报第二批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桂民办函〔2024〕128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30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区性慈善组织: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为做好慈善组织申报第二批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申报条件

      申报本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对象及条件如下:

      (一)广西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二)符合《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已于2023年年末到期;

      (四)登记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五)已被取消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

      (六)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七)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含3A)且在有效期内(登记未满两年的慈善组织除外);

      (八)按规定每年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即参加年报),且每年已在“慈善中国”网上进行信息公开;

      (九)理事会按时换届或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换届延期未超过一年;

      (十)申报时办公地址与法人登记证书上以及向社会公开的办公地址一致;

      (十一)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末资产均不少于注册资金;

      (十二)兼职人员没有违规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

      (十三)没有其他违反慈善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行为。

      二、申报时间

      (一)自治区民政厅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报送申报材料。

      (二)市、县(市、区)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其相应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三)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于2024年9月10日前将《符合第二批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见附件3)以及申报单位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

      三、申报方式

      (一)自治区民政厅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的申报方式

      自治区民政厅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有关申报材料的word版(即可编辑版)及盖章pdf扫描版发送至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邮箱cssgc@mzt.gxzf.gov.cn,将盖章纸质材料报送到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

      (二)市、县(市、区)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的申报方式

      1.市、县(市、区)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的word版(即可编辑版)及盖章pdf扫描版发送至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邮箱cssgc@mzt.gxzf.gov.cn。文件以“XX市、县(市、区)民政局+X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命名。

      2.市、县(市、区)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盖章纸质材料报送到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

      四、报送材料内容

      (一)自治区民政厅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报送材料内容

      1.《第二批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慈善组织)》(1份,见附件1)。

      2.《2022年度—2023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收支情况表(慈善组织)》(1份,见附件2)。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证明材料(复印1份,须加盖申报单位章)。

      4.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明材料(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须按照以上4项内容逐一整理。

      (二)市、县(市、区)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报送材料内容

      1.《第二批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慈善组织)》(1份,见附件1);

      2.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其中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提交2022年度和2023年度2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2023年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已报送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的除外);

      3.《2022年度—2023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收支情况表(慈善组织)》(1份,见附件2);

      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证明材料(复印1份,须加盖申报单位章);

      5.社会组织等级证明材料(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应按照以上5项内容逐一整理。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公告》有关规定,结合申报单位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年报、社会组织评估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

      (三)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明显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单位的,将视为无效报送。

      (四)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能作为审核依据。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中未反映其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支出占比等情况的,将视为无效材料。

      (五)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一经发现,将建议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予重新确认资格。

      (六)超过本通知规定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的,将作为今年第三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

      《公告》查询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0170/content.html。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号。联系人及电话:徐国纲,0771-2805733;梁日凤,0771-2441757。

      

      附件:1.第二批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慈善组织)

      2.2022年度—2023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收支情况表(慈善组织)

      3.符合第二批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慈善组织)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tz/t188904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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