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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往正义的路上,播下良善的种子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31

      “爱党忠诚 担当干净”,当事人老谭今年7月相送的一面锦旗,端正地挂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综合指导组组长禹爱民的办公室。

      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案件才可能转到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这一类案件大多纠缠多年,当事人矛盾已十分激烈。如何拨开迷雾,直抵老百姓心中的公平正义?

      记者向禹爱民询问这面锦旗背后的故事。

      忠于事实和法律,一点都不能含糊

      2021年10月13日起,老谭与娄底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小区保安员工作,工资每月2400元。合同中有一条约定:任何一方可提前30日内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且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个月后,老谭上班时因清洗地面不慎摔倒,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

      2022年3月6日,小区内摩托车被盗,还有人聚众赌博,物业公司认为他收取好处费,给赌博人员“望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将他强行辞退。老谭值班到3月10日,便没再到岗。

      没有离职证明,带着伤残又不好找工作,无奈之下老谭将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参照湖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老谭停工留薪期为1.5个月,劳动关系于2022年4月5日解除,限物业公司5日内开具离职证明,补发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4月止少发的工资共5487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收好处费是根本没有的事,却让我丢了饭碗。”老谭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案件分到了审监二庭。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物业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恶意拖欠工资。”禹爱民认为。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采用的是列举式的规定。不属于法律列举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就不属于4种法律明确列举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约的情形。劳动合同中‘任何一方可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与法律相抵触,不当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禹爱民说。

      老谭3月6日被通知辞退,3月10日后不再上班,双方主观上已无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愿,客观上也无履行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关系应自3月10日起解除。没发的工资应补偿到3月,共3087元。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老谭与物业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不到6个月,按平均工资数额的0.5个月计算赔偿金,赔偿金额是2400元。

      补发工资3087元和赔偿金额2400元加在一起,还是5487元,与一审判定的补发工资数额相比,一分不多、一分不少。但法院对物业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让老谭吃了一颗定心丸。

      7月22日,湖南高院判决书发出,双方均再未提出异议。

      “这个案件给了我一个启示。当事人要的公正,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补偿,有时候是精神上的。人的利益诉求是多元的,法官办案子要看懂各方的诉求。”禹爱民说。

      对于“如我在诉”意识,禹爱民有着自己的理解:“不是如原告在诉,也不是如被告在诉,而是公平公正地厘清事实和法律关系,才可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原则一点都不能含糊。”

      秉持这一原则,禹爱民收获了当事人送来的二十多面锦旗。这些老百姓的感激与鼓励,将会议室的墙面装点得满满当当。

      再多替当事人想一步

      审监二庭办理的案件很多是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毕竟,就业是民生大事。面对劳动者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不仅立足审判职能、根治欠薪现象,发布典型案例、制发司法解释,还在以办好每一个“小案”的方式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

      “新就业形态雇佣关系灵活、用工模式复杂,劳动关系认定难。”禹爱民讲述了前不久调处的一起外卖员工伤赔偿案。

      衡阳市“00后”外卖员肖某由某生活商务公司招聘入职,按公司要求与案外的外卖平台签订外卖配送员协议,工作十几天就出了车祸,造成九级伤残,但该商务公司以未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工伤赔偿金。肖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后,一审、二审都确认,肖某与被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这样判决,损害的不仅是他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千千万万‘外卖小哥’的合法权益。”肖某的代理律师闫珍介绍,此案并非个例,假借与外卖平台签署协议、逃避用工单位法律责任这种企业行为较为常见,众多“外卖小哥”都是被这种违法用工形式损害了权益。

      审监二庭再审过程中认为,被告公司对肖某有考勤、接单强制性要求,向肖某发放工资、扣奖金,为肖某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应当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到这一步,法官本可以结案,因为高院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后,针对工伤赔偿肖某可以另行起诉。但禹爱民没有就此止步。

      “外卖员这个工作很辛苦,为了减少他的诉累,我组织了调解。”经禹爱民多次释法析理,肖某自愿解除了与被告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同意支付肖某2022年4月22日工伤事故依法应享受的全部工伤待遇17万元,企业财务当天打款9万元,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

      “如我在诉”需要兼具善意与公心

      在调解现场“一手签字、一手交钱”,是禹爱民实质化解纠纷、避免诉讼程序“空转”的“秘诀”。

      调解是门艺术,时机和技巧二者缺一不可。对此,禹爱民颇有体会:“时机不成熟调不成,时机成熟了,还要讲求有效的沟通方式。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而且谈话中要把握一个度,这需要责任心和同理心。”

      在他看来,责任心是指愿意花时间、精力去换取效果。简单写个文书了事不是不可以,但没有实质性地化解纠纷。同理心则源于法官必须具备的善良和正义感,不能凭自己的感情来判断,而是查清事实、分清对错,掌握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把理由说清楚,让双方都能明白自己应当承担、愿意承担多大的责任。

      说起同理心,禹爱民还告诉记者,不久前,他指导一起曾经改判的抚养权纠纷案的原告——一名十几岁的女孩填报了高考志愿。因为当事人家庭条件不好,他帮助女孩和两个弟弟争取了湖南高院的“爱之光阴”公益基金,还自费寄过去几床棉被。看到一条条暖心的聊天记录,听到手机里传来弟弟稚嫩的语音说:“叔叔,你让我们看到了光。”记者也不禁被打动了。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2/63/14218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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