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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沙县法院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参与调解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03

      引入“专业视角” 提供科学依据

      ——三明沙县法院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参与调解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见习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李婷 宋泓峰

      近日,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调解引入了专业力量,聘请尤溪县林业执法大队新阳中队副队长郭日增作为该案的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大大提高了调解质效。

      2004年,沙县某村委会为加强毛竹山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将权属的村集体毛竹山的经营管护权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龚某参与招标并中标,双方签订了《毛竹山管护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沙县某村委会按约将承包的山场全部移交给龚某,龚某却未按约支付合同保证金,且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包承包山场给他人经营,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山场无人管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保证金、毛竹山的活立竹量及违约金等情况存在分歧,遂诉至沙县法院。

      受理案件后,沙县法院高度重视,认为该案件涉及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为更好地解决纠纷,经沙县法院申请,三明中院指派“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成员——尤溪县林业执法大队新阳中队副中队长郭日增作为本案的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

      郭日增凭借其丰富的林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利用ArcGIS软件应用测算,结合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及无人机系统航片判图调查方法推算毛竹林立竹量和林分现状,为法院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意见,帮助法官更准确地理解案件事实,为双方达成和解提供了科学依据。

      调解过程中,郭日增与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分析了毛竹山的状况、活立竹量的计算方法以及相关林业政策法规,帮助双方当事人更准确地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责任,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龚某同意一次性向沙县某村委会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5000元。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inganjianshe_0902/47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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