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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知假买假”索赔规范在法治轨道上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03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的同时,对“知假买假”予以规制。

      公众对“知假买假”索赔褒贬不一的态度,足以说明对其不能简单定义为对与错。在现实语境下,最高法发布《解释》,对“知假买假”索赔予以规制,可以说是正当其时。

      “知假买假”索赔之所以备受争议,主要是一些购买者借此维权的行为超过了必要尺度、幅度和法度。揆诸现实,有的购买者超范围大量购买不合格食品药品转身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或者把本该一次性购买的食品药品在短期内拆分成数次购买,通过拆分维权、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企图实现高额索赔。

      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利弊皆存,关键在于如何对其兴利除弊。对此,《解释》坚持一分为二看问题,对“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既不因其牟利目的完全不支持,也不是无条件地都支持,而是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如此精准把握司法尺度,不但可以惩罚兜售假货的商家,也可以对买家通过“知假买假”牟利作出必要限制,平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有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成熟消费环境的塑造。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发生过的事情进行评价、肯定、惩戒,还在于对人们未来的行为进行指引,让人们能够预测到未来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解释》坚持问题导向,除对恶意索赔的“知假买假者”驳回诉讼请求,还对其涉嫌的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画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压线”,必能倒逼意欲以身试法者自觉打消歪念。这种既合理支持又不放纵的司法规则张弛有度,有利于把“知假买假”索赔规范在法治轨道上,在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同时,也有利于确保“知假买假”索赔回归正确定位。

      治理关乎民生福祉的食品药品“知假买假”索赔负面问题,需要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维权行为和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和倡导购买者诚信维权等方面,把好分寸,精准司法。此次发布的《解释》,通篇体现了这种鲜明导向。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不折不扣地让《解释》落地,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药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zfsp/202409/t20240902_916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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