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建养猪场 毁林者被判处刑罚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通讯员 毛庆京
为建养猪场和种植需要,漳平一男子竟占用生态林地,将土地平整、毁坏。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非法占地毁林建养猪场案。
案情回顾
2018年,陈某为建养猪场和其他种植需要,在未办理林业用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邓某开推土机到漳平市某山场进行土地平整,后在该平地上建设养猪场及进行生姜种植等。经认定,漳平市某镇山场被占用林地属生态公益林地,面积为11亩。经评估,被占用、毁坏的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原地修复费用计3.8万元;被占用、毁坏的生态公益林林地,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计56.6万元。
法院审理
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森林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业用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毁坏生态公益林面积11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陈某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公益林原有植被损坏,影响生态公益林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主体功能实现,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其量刑情节,依法判决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赔偿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原地修复费用3.8万元,并赔偿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56.6万元。
法官说法
土地是传统农林牧等领域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极其重要内容之一,对土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利在当代,功在千秋”。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一步步深入,从事农、林、牧业人员的大量减少,虽然已采取相应措施,如规定18亿亩耕地红线等,但土地退化,耕地抛荒或被非法占用、以次充好,林地被非法改变用途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土地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是保护土地的重要措施,占用或改变土地用途需要依法由相关部门审批才能进行,否则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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