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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以检察担当守护民生福祉

    来源: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1

      今年2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山西省朔州市检察院迅速行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第一时间制定并印发了《朔州市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工作专班,细化了落实措施,确定了责任部门,全面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抓住民生热点、聚焦特定人群、瞄准重点领域,以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切实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争取支持协作,凝聚守护民生合力

      朔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主动向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人大报告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各政法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朔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效能,提升检察建议刚性添加制度保障;右玉县检察院联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妇女联合会等六部门出台《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协同发力筑牢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护墙”。

      在加强机制建设的同时,朔州市检察机关还聚焦特定群体,织密全方位多维度的保护网。如,围绕残疾人权益保护,怀仁市检察院与怀仁市残疾人联合会会签了《关于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努力打造多角度、深层次的残疾人保护协作新局面;围绕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应县检察院联合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了《关于建立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构建起“检察+工会+人社”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格局。

      做实检察和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今年以来,朔州市检察机关持续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充分运用民事检察和解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检察环节,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讼累。其中,怀仁市检察院、应县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引导和解”方式成功为13名农民工追回欠薪10余万元。

      1989年至2009年间,某公司陆续在刘某的5.45亩家庭承包地中栽设电杆21根、装设拉线23根、设立塔基1座。2009年11月,双方对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某公司一次性给予刘某青苗补偿费2万元。后因对占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双方几经协商未果,刘某的妻子邢某某开始上访,并于2020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按照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支付其占地损失费14万余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占地已经作过补偿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邢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朔州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组成由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启动了调查核实程序。办案组先后听取了当事人意见、走访了所在村镇主要负责人、勘查了案涉土地现状、审阅了卷宗,清楚地了解了案件情况。另查明,刘某于2006年因车祸双目失明,赔偿款一直没有执行到位,日常起居均由邢某某照料,家庭经济来源单一,生活较为困难,且案涉土地上的电杆、拉线密度大,架空电力线路较多,基本不适合机械耕种,人工种植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办案组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讨论后一致认为,塔杆、拉线的基础用地虽不实行征地,但相关规定对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却没有明确,从保护土地承包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参照省内其他地方已经出台的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以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给付。

      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状况,经综合研判,办案组认为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是办理本案的最优方案。随后,朔州市检察院将案件交办至争议发生地的山阴县检察院,山阴县检察院依照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相关规定,引入辖区合盛堡乡探索推行的“炕头”聊心事、“地头”解难事的“炕头+地头”工作法,运用府检联调机制,联合政府信访部门、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沟通。经过多方多次释法说理和斡旋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刘某一家一次性获得占地补偿和救助帮扶资金。邢某某随后向朔州市检察院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并自愿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

      数字赋能,织密民生民利保护网

      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对住房公积金等未实现网络查控财产的调查重视不足,导致一些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执行而未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右玉县检察院在开展终本案件专项监督中,调取了辖区2020年以来的民事终本案件被执行人信息数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息数据,通过构建案件数据库,设置关键词,并依托民事执行终本程序数字检察监督模型进行数据碰撞后,发现异常数据19条。为实现精准监督目标,该院对筛查出的线索分类建立台账,逐一调取相对应的执行案件卷宗进行分析研判。经研判,该院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个人所有,且不属于强制执行中可以免予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未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实施现场调查、未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控制,导致部分被执行人仍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不履行还款义务,损害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院随即向执行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对相关案件依法恢复执行。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督促一名被执行人主动还款5万余元,依法冻结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11万余元,依法传唤一名擅自提取公积金并注销账户的被执行人。朔州市检察院针对涉住房公积金领域终本案件中的问题是否在全市普遍存在展开深入调研后,决定在全市检察机关启动专项监督。截至目前,朔州市检察机关共比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903条,发现问题线索63条,调阅执行卷宗63册,依职权立案29件,制发个案、类案检察建议共8件。

      今年以来,朔州市检察机关聚焦民生领域,自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5个、推广应用本地成熟模型4个、推广应用其他地区成熟模型9个。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目前已收集有效数据13万条,办案30件。

      来源:检察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9265a368396f4d27ab088a7e2cb594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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