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警向申请人倪某送达监护权证明书(图/受访单位提供) 8月30日,贵溪市人民法院泗沥法庭在依法宣判一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后,向该案申请人倪某发出全省首份监护权证明书。 据悉,该案申请人倪某(21岁)系被申请人祝某的女儿。被申请人祝某于2022年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后续一直为无意识状态,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为解决祝某的监护问题,倪某于今年向泗沥人民法庭申请认定其为祝某的监护人。受理申请后,泗沥人民法庭以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祝某的利益和生活为原则,经全面调查评估祝某家庭成员情况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祝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倪某为被申请人祝某的监护人。 泗沥人民法庭在判后回访中根据申请人倪某的需要,经研判后于8月30日向倪某发出全省首份监护权证明书,其中明确载明民法典对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倪某和被申请人祝某的身份信息、该案判决确认内容及生效日期。 承办法官介绍,如祝某需办理户口迁移、取款等事务时,当仅有法院判决书时,倪某不可避免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这也意味着祝某的身份关系、婚姻家庭、生活情况等个人隐私被公之于众,而监护权证明书仅记载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信息及证明内容。监护权证明书的制发,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被监护人的隐私,为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最大限度提供便利。 |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