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田法官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帮我保住了房子,解决了烦心事,我以后一定诚信守法做人”,被告人熊某激动得将一面锦旗递给了田守茂法官。
本案是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对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朔州市朔城区某小区房屋的执行”的裁定结果不服,依法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恢复对朔州市朔城区某小区房屋的执行。
负责审理本次案件的法官田守茂在了解案情后,很快组织第一次开庭,但过程并不顺利,有些问题都没得到被告的正面有效回答。他决定深入小区,一探究竟。
田法官一行前往涉案小区物业公司进行详细询问,并查到了微信交易明细,通过被告熊某和物业留存的各项证据可以认定其于2023年2月18日领取房屋钥匙,即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被告人熊某:“田法官,这房我确实住着呢,只不过一个月就回去五六天住一下,开个灯,也不做饭,去爸妈家村里吃,连洗澡我都是在单位洗,所以基本不用电”,从物业出来,被告熊某主动和田守茂聊了起来。
田守茂见当事人愿意沟通,便借机加以引导,“你得跟我们说实话,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我们法院才能做出最公正的判决,如果是你的房子一定会还给你的。”
被告人熊某:“对不起法官,我撒谎了,其实这个房子不是2014年全款现金买的,是2022年12月14日,我通过李某买的抵账房,但合同签的是2014年,我怕时间对不上就没敢说实话”,被告熊某小声说到。
在得知事情原委后,田守茂团队再次研讨案情,提炼争议焦点,和证人李某取得联系,很快进行第二次开庭。李某与另一被告朔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顶账房协议》,将案涉房屋抵顶给李某。经查明,2022年12月14日,被告熊某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向李某转账430000元,备注为支付某小区房屋尾款,实际于2023年3月22日,被告熊某通过李某与另一被告朔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被告熊某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故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件至此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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