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阳光慈善”工程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民便函〔2024〕1229号
省级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益慈善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益慈善事业在阳光下运行,省民政厅制定了《“阳光慈善”工程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对省级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进行专项检查。各市县民政局参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级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并于9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报送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
海南省民政厅
2024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李倩,杨文;联系电话:65313006)
《“阳光慈善”工程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增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公信力,省民政厅决定对省级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信息公开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内容
慈善组织:基本信息公开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情况;公开募捐活动公开情况;慈善项目公开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公开情况。
慈善信托受托人:慈善信托有关信息公开情况。
二、检查方式
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各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采取实地抽查方式,检查慈善组织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公开募捐活动、慈善项目、重大资产变动等是否按要求公开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自检自查阶段(9月20日前)。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对照“阳光慈善”工程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进行自检自查,及时补录完善相关信息。
(二)现场抽查阶段(9月21日至9月25日)。省民政厅组织检查组赴有关慈善组织驻地对其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梳理形成检查发现问题清单,抓好分类整改。
(三)整改提升阶段(9月25日至9月30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省民政厅指导敦促相关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建立整改工作台账,逐条逐项进行整改。对通过整改仍未达到法定信息公开要求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依法进行处理,并在省民政厅网站公布。
四、有关要求
请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于2024年9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专项检查联络员名单(附件3)报送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邮箱cssgc_mzt@hainan.gov.cn,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参照附件2准备)备查。
附件:附件1.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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