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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婚姻始于爱 让彩礼归于礼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25

      核心提示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的给付与否以及给付数额的确定,一般与当地风俗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近期,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双方主要争议点在于彩礼范围认定及是否返还。

      

      办案人:李旭彪

      职务: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一级法官

      男方在婚姻登记前后5个月内,合计向女方转账5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相识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彩礼给付的目的并没有实现,考虑到双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及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法院认定彩礼数额过高,判决女方酌情返还37万元。对于数额较小,已转化为实物,具有特殊意义的财物不予返还。

      对此判决,女方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驳回男方关于财产返还的诉请。

      我在审理本案时认为,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强调,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我通过双方陈述及聊天记录可知,二人并未举行婚礼仪式,无共同住房,女方一直与自己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男方要求不再单身生活或由女方陪伴,遭到女方的拒绝,双方未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男方组建家庭的目的并未实现,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女方随后提供了医学美容相关材料,但这并非终止妊娠或共同生活花费证据,整形外科手术费用与共同生活没有关联性。女方在收取高额彩礼后,仍向男方索取大额生活费,且无法说明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或大额钱款去向,双方利益明显失衡,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女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情节,故男方转账应进行整体评价。最终,我认为一审判决返还数额合理适当,举证责任分配正确,二审予以维持。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

      彩礼又称为聘礼,是一种民间习俗,未被法律明文禁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更不是当事人借缔结婚姻的手段,达到索取财物目的的行为。正确区分二者,应从是否自愿进行分析: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一般是男女双方或其家庭的自愿馈赠,属于赠与;而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当事人是违背缔结婚姻对方当事人意愿,以缔结结婚为手段,强迫对方支付一定金额财产的行为。

      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辽河两级法院接续发力,履行前哨职责,发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浸润作用,倡导文明新风,抵制高额彩礼与恶意解除婚约,促社会和谐稳定。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3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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