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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在手却拿不到钱“财产保全”帮了孙大叔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25

      核心提示

      “财产保全”作为前置性民事执行制度,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实现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法院办案人员面对有履行义务能力却不想履行的当事人,充分利用案件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易于调解的黄金时间,将“财产保全”的刚性与调解的柔性相结合,从保全到和解,再到解封,环环相扣。

      

      办案人:刘辉

      职务: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前不久,我化解了一起亲戚间借款纠纷案件,心里也感到很欣慰。原告孙大叔激动地说:“刘庭长,没想到短短7天就拿到了我的救命钱。”

      孙大叔与小张系亲戚关系,小张因急需用钱向孙大叔借款50余万元,并约定到日还款。可是,钱借出去后,小张不仅没有主动还钱,还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直接拒接孙大叔电话,孙大叔身患疾病,急需用钱,无奈诉至法院。

      立案后,我经初步审查后发现小张有履行还款能力,故主动联系小张希望可以协调解决纠纷。可不承想小张竟然耍起“无赖”,口口声声称自己没有钱,不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考虑到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同时符合保全条件,我决定先引导孙大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续再开展调解。于是我联系了孙大叔,向其释明财产保全的意义,孙大叔听了我的解释,当即决定申请保全。就在收到孙大叔保全申请的当日,我第一时间作出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立刻通知执行保全实施部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小张名下的财产进行冻结,并向小张发送了告知书,告知其财产保全情况。

      第二天,我就接到了小张的电话,原来,小张账户被冻结后,给生活上带来了诸多不便,于是不得不主动联系法官,“法官,我愿意还钱,但是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现金,能不能帮我们从中调解一下。”面对小张的态度转变,我及时跟进,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孙大叔权益急需保护,而小张想要尽快解封账户,双方均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在我的调解下,双方很快便达成一致意见,小张将名下房产以市场价格评估的方式以房抵债,双方握手言和,亲情的裂痕得以修复。至此,该案仅用7天就得到实质性化解。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3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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