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伍 欣) 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等15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优化完善了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标准,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标准调整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50%。《办法》简化了审核确认程序,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认定、管理工作。此外,《办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概念和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就业成本扣减、供养费用豁免、刚性支出扣减等情形进行明确。
在动态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收入家庭的状况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其中,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单独登记备案的低收入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不再符合原低收入人口类别条件但符合其他低收入人口类别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得其同意后,按程序纳入相应的低收入人口类别。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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