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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28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贯彻坚持的六个重大原则之一,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重要遵循。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是一个通过革故鼎新增活力、添动力、聚合力的过程,是一个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的动态发展过程,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把法治作为推进改革的坚实保障,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原则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法治化。

      一是科学立法,强化改革与立法统一。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确立地方政府区域环境质量责任条款、生态保护红线条款、生态保护补偿条款等,为后续改革工作推进提供坚实支撑。及时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推动制定修改20余部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资源保护与利用法律,基本构筑形成“1+N+4”的生态环保领域法律体系。

      二是严格执法,保证改革措施有效落地。贯彻保护优先原则,实现执法理念从经济优先转向保护优先。从执法理念、模式、体制、手段等方面,持续提升执法效能。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实现执法模式从单一行政到多元参与。实施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执法体制从条块分割到纵横统一。

      三是公正司法,推进生态环境司法改革。以“专门化”为主线及时确认改革成果。积极探索专门机构建设,系统建立专门化审判机构、检察机构和犯罪侦查机构,专门司法组织体制不断健全。持续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形成环境侵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专门化与专业化交织的“3+2”诉讼制度,专门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四是全民守法,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人民群众的观念行为中,持续提高公众法治素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风尚。紧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构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等关键性制度改革,不断提升企业和公众守法意愿。

      新征程上,聚焦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必须继续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举措。

      在立法层面,统筹立改废释纂,及时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废止,防止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抓住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历史机遇,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的体系性、一致性和有效性。统筹推进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针对改革方向不明确、经验不充分的领域,及时依法作出授权决定,积极推动改革探索。

      在执法层面,严格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深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强化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证据调取等方面衔接配合。以强力督查、严格执法、严肃问责让最严格的制度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在司法层面,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检察、审判、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生态环境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不断完善各类生态环境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规则。持续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积极推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工作,不断强化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

      在守法层面,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等关键性制度改革。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民增强环保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作者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综合部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zfsp/202409/t20240927_926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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