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厅关于5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的通报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贵州公安机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连续六年开展“昆仑”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成功侦破了一批案件。为发挥以案示警作用,持续释放严打高压、从严整治强烈信号,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文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18年至2022年10月期间,文某某从石某某、陈某某处进购“减肥药”,在其经营的美容店中宣传销售,并发展多名下线扩大销售范围。经检测,文某某所售“减肥药”中含有地西泮、硝西泮、安非拉酮、芬特明、氟硝西泮、利他林、莫达非尼等多种国家管制药品成分。公安机关对文某某等人为获取利益,销售明知含有国家管制药品成分“减肥药”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文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案例二:卜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0年至2023年6月期间,卜某某通过网购散装咖啡、封口机、打码机、热风枪等原料和工具,在散装咖啡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非食品原料,加工制成“减肥咖啡”,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进行宣传销售。期间,为扩大生产规模,其雇佣朱某某等人帮助生产,并发展多名“微商”成为其销售下线,向全国多地进行批发、零售。公安机关对卜某某、朱某某在咖啡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减肥咖啡”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卜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案例三:侯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侯某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不法商家利用网络销售平台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情况下,仍然购买该“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中销售。公安机关对侯某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性保健品”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四: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从事活鸡、活鸭宰杀、销售等经营活动的龙某某为节约成本,在其生产白条鸭的过程中,使用国家明文规定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的工业松香(经检测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进行脱毛加工,随即将脱毛处理的白条鸭子在农贸市场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对龙某某使用工业松香对畜禽类脱毛加工后销售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五:张某某、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19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张某某、曾某某通过在川芎、桂枝、虎杖等中药原料中添加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西咪替丁、氢氯噻嗪等西药成分,混合制成黄褐色颗粒状药丸,并以具有治疗哮喘、风湿疾病等功效的纯中药为宣传,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牟利。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张某某、曾某某生产、销售的药丸为假药。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曾某某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张某某、曾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万元至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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