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大陆首部文化领域涉台专项地方性法规,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出台后,首部省级层面涉台专项立法。
《条例》共二十五条,阐述了闽台关系档案的定义、范围,并对立法目的、保护原则、保障机制、责任主体、职责分工、保护利用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建立调查制度,组织开展闽台关系档案调查工作,制定闽台关系档案认定办法,建立闽台关系档案专家库,为闽台关系档案认定、价值评估、保护修复、研究利用等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条例》对闽台关系档案不同收藏主体的管护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指引,普及闽台关系档案保护知识,提升社会公众档案保护能力。非国有收藏机构和个人发现所持有的闽台关系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申请保护,档案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提供相应帮助。
《条例》明确,建立由省档案主管部门牵头、保管单位共同参与的闽台关系档案专题数据库,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数字资源共享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专题数据库建设以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条例》还规定,台湾同胞在利用闽台关系档案时,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条例》鼓励、支持闽台两地开展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交流合作,不断拓展交流合作的形式和内容。鼓励、支持闽台宗亲、乡亲、姻亲利用闽台关系档案开展寻根谒祖、族谱对接等活动,服务闽台历史展示溯源工程建设。积极推动重要闽台关系档案申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记者 何静雯)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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