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2号)、《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16〕9号)和《黔西南州贯彻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州民发〔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坚持实名制管理、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兴义市户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中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兴义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 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换算成当地低保标准的相应比例(不低于20%)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40元。
三、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一)资金来源
根据黔府发〔2016〕2号文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原则,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两项补贴资金的来源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州、县(市、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共同承担。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州级财政每人每月承担1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4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州级财政每人每月承担1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元。
(二)发放方式
1、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与城乡低保资金同步发放,由市社会救助局(或委托乡镇、街道办社会事务办)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或监护人账户,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填报在《黔西南州农村低保报表》“保障对象人员构成”栏目中的“残疾人”栏插入当月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栏。城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填报在《黔西南州城市低保综合统计表》中“当月低保对象人数”栏目中“残疾人员”栏插入当月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栏。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按照审定的名单、金额,通过金融机构“一卡(折)通”社会化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
3、两项补贴发放。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于2016年10月10日前发放。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城乡低保程序已进行申请和审核审批后,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再单独重新申请。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严格按照黔府发〔2016〕2号文件要求规范审批工作,做到自愿申请、入户审核、张榜公示、造册建档、社会化发放。经“本人或户报,乡镇(街道)初审,报市残联审核,市残联报市民政局审定”确定补贴对象。
(一)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贵州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后),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乡镇(街道)要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在《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市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市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送市民政局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市民政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街道)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民政局在《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会同市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和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护理津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工作要求
(一)市民政局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并督促做好两项补贴对象一人一档的县(市)、乡两级档案管理工作。
(二)市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基础信息数据录入、统计和审核工作。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并于每年9月中旬前报州残联,同时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将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民政部门审定的发放资料,及时做好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市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两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和挪作等违法违规现象。
(五)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两项补贴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每月定期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述两项残疾人补贴应停止发放:残疾人死亡的;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六)2015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通知》(兴府办函〔2015〕137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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