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政法、信访等部门退休人员、“三官一员一顾问”(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学会会员、法律顾问)等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等担任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调处矛盾纠纷,严格遵守调解程序和时限要求……近日,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信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访调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各市、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作用,做好本级信访部门委托的信访事项调解工作。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移送的以下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做到有效衔接,按照甄别引导、对接移送、依法调解、结果反馈的流程开展信访事项调处工作。
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依托“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机制,分析和研判信访矛盾纠纷,通报重要信访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要把信访问题的排查作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收集线索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依托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统筹和协调律师等法律服务资源,形成化解信访案件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医疗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人才优势,会同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相关行业、专业信访事项。积极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信访事项化解,完善第三方参与调解机制。发挥信访事项人民调解专家库的作用,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和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
《意见》指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牢牢把握“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的实践要求,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群众对“访调对接”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同度,引导信访人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信访事项,不断推进“访调对接”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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