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员不得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我省出台《福建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43号政府令,出台《福建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36条,包括总则、组织建设、人员管理、执勤训练、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重要补充,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发展、专门管理、覆盖城乡的原则和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方向;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同级消防部门管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乡镇政府管理,消防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办法》指出,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强化队伍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高效救援力量,细化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条件,结合全省实际工作需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情形;理顺队伍职责,根据消防工作改革的要求,将队伍职责延伸到参与其他灾害事故、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针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规定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应当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在人员管理方面,《办法》细化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聘用程序和条件,由省消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招聘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优化职业成长空间,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
关于执勤训练,《办法》的出台推动“专职队”向“国家队”对标看齐,落实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共训共练、联合演练等机制,其中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119消防指挥调度系统统一调配,实行严格的执勤战备制度,保持24小时驻勤。
同时,《办法》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将人员、公用、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保障,工资待遇与岗位等级和职业风险相适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等方面,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员的同等优待。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政府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记者 何静雯 通讯员 闵潇)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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