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全面巩固全区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成果,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通知》围绕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执法监督三方面提出14项具体举措。将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为有效降低不必要的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方法,积极推行“不见面检查”、非现场监管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着力解决重复执法扰企问题,全面规范检查流程和结果处置。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行为,围绕树立依法审慎监管理念转变执法方式、慎用查封和扣押等强制措施、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适用、持续纠治乱罚款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流程配套制度,着力解决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和执法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将切实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围绕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和重点领域专项监督加强监督力度;通过建立企业联系点、选聘监督员、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深入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落实普法责任制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数字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构建集监督、服务、保障和责任追责于一体的全链条监督工作格局,不断提升涉企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着力解决当前制约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过高、标准不一、随意检查等问题,《通知》提出检查结果执法部门互认互用,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严格落实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均需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于年初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开展的专项行政执法检查,要及时在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擅自随意开展。
《通知》的印发,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全面纠治涉企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治区司法厅将严格落实《通知》部署要求,统筹做好涉企执法检查归口备案工作,结合行政执法质量三年提升行动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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