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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信和网安行政执法更加细化,新疆发布《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0-26

      以下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的政策解读:

      1.制定依据和目的

      依据: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

      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有关网络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这里的有关网络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3.裁量权的定义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4.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行使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内进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的力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处罚过重或过轻。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既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要注重对当事人的教育,促使其认识到错误,避免再次违法。

      5.管辖规定

      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行政处罚案件。

      公安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危害公共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案件。

      6.具体情形的裁量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网信部门或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教育。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网络安全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或者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如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7.处罚的执行与裁量基准的调整

      处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在决定是否并处行政处罚时,要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因素。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裁量基准调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变化因素,对行政裁量基准及时进行评估论证、调整完善。

      8.其他规定

      规定中对一些术语进行了明确界定,如“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不足”“超过”不包含本数,“多次”“多项”是指三次、三项以上,“初次”是指违法行为第一次被发现等。同时,该规定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但如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则适用新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zcjd/202410/3181a3ab91644582a593000b00a4178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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