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工作近亲属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贵州省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优亲厚友的不良现象。
《办法》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近亲属进行了明确。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均应实行备案管理。包括备案对象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及分工;近亲属享受保障类别、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以及与备案对象的关系等。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申请人应主动申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亲属中有无低保经办人员或申请地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纳入保障的单独登记备案,同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则对单独登记备案的申请进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动态管理有关规定,也将定期组织对备案对象的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清退。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也要主动申报备案。并在涉及其近亲属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以及年度核查等环节,应回避。
此外,县级民政部门还将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或发现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未据实进行备案登记、或不落实回避制度的,应视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责令其改正。对优亲厚友、违规操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应追缴违规领取的保障金,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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