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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海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09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人行海南省分行、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海南监管局联合制定印发《海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二、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五)《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六)《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七)《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三、适用范围

      本省范围内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

      四、主要内容

      《海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分为“总则”“预收费管理”“存款账户管理”“退费管理”“监管措施及责任”“附则”六部分,共46条。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服务对象”“委托代理人”相关概念以及“预收费”种类等预收费共性事项。

      第二部分:预收费管理。对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三种预收费种类的收费额度进行了规范;对预收费的收取条件和收取预收费应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第三部分:存款账户管理。对存款账户的设立、支出、预警等措施进行了流程化明确。

      第四部分:退费管理。明确了预收费退费时的相关要求。

      第五部分:监管措施及责任。对违规收取预收费的监管手段、监测机制、处置措施进行了明确。对民政部门、监管机构和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细化。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解释和发布时间等有关事项。

      五、主要特点

      一是按照条目式列出,分类规定不同收费情形要求。根据养老机构预收费种类的三种情形,条目式分类明确了预收费的政策依据、收费类型、额度要求、收取条件、存管要求、监管措施、违规处置、部门职责、监管机制、衔接适用等内容,统分结合,脉络明晰,条理分明,便于理解把握。

      二是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合理确定各类限制性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设置了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的最高收取额度,以及收取会员费的客户总数和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等限制性要求。重点突出对会员费的监管,细化了收取会员费的养老机构条件、资金用途,以及实名制、事先备案和定期报送情况等要求,并明确不得收取会员费的具体情形。

      三是强化第三方存管要求,加强资金风险预警。规定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和会员费应当全部缴入存管账户,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养老机构需在民政部门公布的商业银行名单范围内选择银行开设存管专用账户,存管专用账户与其他经营账户分开设立。存管银行需定期提供存管账户对账单,在存管资金出现异常流动和触发预警线时,应当第一时间提示预警,并采取限制性措施等。

      四是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区分违规、违法情节,明确处置措施,依据事权职责厘清各级民政部门、各相关部门和存管银行监管责任,并要求民政部门设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负责调解退费争议,建立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名单等,有效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原文链接:http://mz.hainan.gov.cn/smzt/zxjd/202411/44e862286f2f4c4d9240c79636256ef1.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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