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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有侥幸拒履货款?执行法官一招击破!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09

      “希望你牢记这次教训!遵法守信才是正道!”案件和解后,执行法官再次告诫被执行企业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11月4日,贵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秉持“如我在执”理念,充分发挥执行措施效能和威力,成功执行和解一起双方均为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悉,某化工公司向某实业公司采购原料后拖欠货款。实业公司为追讨货款起诉化工公司,经法院调处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化工公司分期向实业公司付清所欠货款15万余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化工公司仅支付了3万元,剩余12万余元货款一直未予兑付。经协商无效后,实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受案后,执行团队依法冻结了化工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向其法定代表人耐心宣教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督促其尽快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但化工公司一直存有侥幸心理,经反复教育劝导后仍闪烁其辞,不肯正视自身义务。

      为击破化工公司的侥幸心理,执行团队结合执行经验并认真研判该案后,决定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以示惩戒。限高措施落实后,该法定代表人在出行、经营、生活等各方面均受到了制约。面对该法定代表人解除限高的请求,执行法官在阐明相关规定的同时向其告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其唯一选择,如继续消极避执行,法院将依法对化工公司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届时其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已亲身感受到执行威慑力的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此时终于端正态度,主动表达协商意愿。

      经执行团队全力调解,双方于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化工公司当场向实业公司先行兑付3万元,剩余执行款分期付清。协议签订后,经申请人实业公司同意并书面申请,法院于当日依法解除了对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案件获得稳妥解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106/2024110660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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