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修订草案11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对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修订草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准确把握海商实践发展的制度诉求,着力解决规则滞后、制度缺失等突出问题,增强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二是立足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的实际,合理平衡相关行业主体的权责配置,有效激发内生动力和活力。三是统筹国内和国际,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商法律制度,更好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需要。
为适应新形势下航运和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责任和风险,促进形成更加明确稳定的市场预期,修订草案适当调整了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是适当强化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更好平衡船货双方利益;明确实际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托运人可以书面通知承运人变更卸货港;细化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规则要求等。二是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并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责任保险,并明确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提出。三是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对相关海事赔偿请求的赔偿责任限额。四是适当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时退还保险费的有关规则、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和提示义务、预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有关事项的义务等。
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共16章311条,修订草案还就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等作出规定。
据了解,现行海商法自1993年施行,对于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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