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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包装“撞脸”,是否侵犯著作权?

    来源:新疆平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09

      

      案件摘要:

      原告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于2014年成立的新疆本土知名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销售,饮料生产等。原告公司于2023年8月在抖音上发现,二被告在其公司抖音号发布的某JA牌某饮料与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某JE牌某饮料外包装、名称基本一致,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原告虽向二被告出具律师函,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已生产产品和产品包装材料,但二被告并未停止侵权,仍然借助抖音平台大量宣传销售。原告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系案涉产品包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案涉饮料系碳酸饮料外包装,通过醒目独特的艺术字体标注产品名称、具有美感的蓝、黄、绿色彩设计搭配椰树、柠檬等元素营造清凉感,呈现出有视觉美感的平面设计艺术作品,可以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饮料包装的整体结构设计、图案大小、色彩搭配、中文和英文单词的排版基本相同,外在的创意表达相近,二者高度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图案与案涉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被告案涉行为侵犯了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综合考虑案涉美术作品的许可使用费、案涉碳酸饮料市场宣传情况、被诉侵权产品在抖音平台显示的销售量较大、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的轻重程度等因素,判处二被告赔偿原告159000元。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判后,二被告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告已于2024年8月向原告履行判决相关义务。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当前的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及仿冒纠纷,凸显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紧迫性。原告系一家本土知名民营品牌,其生产的具有独特设计的产品外包装不仅是品牌形象的核心,也是市场竞争力的关键。二被告在抖音平台上公然大量销售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包装高度相似的碳酸饮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中,确认了原告对涉案包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指出被告行为构成恶意侵权,生产的仿冒产品足以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秩序。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更强调了人民法院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及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惩处,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11/04/content_54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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