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是法律赋予罪行较轻的罪犯一个附条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然而,有些罪犯却不知珍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以身试法、触犯新罪,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就批捕了这样的一个罪犯。
今年2月,曾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8月26日晚,曾某在骑电动自行车车回家途中,见一户人家家中无人,欲再次实施盗窃。之后,曾某用自家钥匙打开被害人家大门的挂锁,进入其中,再用螺丝刀先后撬开被害人房间内的柜子,但因未能找到值钱财物后决定放弃并离开现场。
秀屿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曾某系采用非法手段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实施同种类型的盗窃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依法对其予以批捕。 (陈静 陈琦 梁群燕)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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