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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聚法治之力,携手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法治与绿色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13

      在雪山下的公园城市成都,一场共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国际盛会拉开帷幕。

      聚焦环境法治与绿色发展这一全球时代课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欧洲环保协会共同举办研讨会,共商法治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大计。

      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比较研究与借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绿色转型和绿色金融案件裁判规则”等议题,与会人员分享环境法治经验,汇聚中外视角的坦诚互见在交流碰撞中形成观点盛宴。

      法者,治之端也

      叩问盛世法典的编纂之道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领域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生态环境法典将是继民法典之后,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是立法的最高形态,是法治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各国成功的法典范例,都是在法律体系完善、法治研究繁荣的时代背景下形成的。

      在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效显著的时代背景下,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成果为指引,传承“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中国优秀传统生态思想,认真梳理和总结生态环境法治实践,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典,既是适逢其时的顺势而为,又体现着新时代开拓进取的主动精神。

      回首一年前,中国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眼观当下,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在紧张有序进行中;环顾世界,全球多个国家正在推动系统化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怎样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法典编纂工作,编纂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

      回答好这一中国之问、时代之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始终牢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和使命,发挥环境司法实践功能,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贡献司法智慧。

      延续成功经验,发挥环境司法实践功能——

      近年来,中国法院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形成了审判组织体系、裁判规则、协同治理机制等方面的若干重要成果。织密织牢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网,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禁止令等司法解释,持续用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特色司法执行方式,促进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强专门化机构建设,形成覆盖面广、体系完整的生态环境审判体系,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贡献司法经验和智慧。

      容纳发展愿景,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对此,关键是要改变现行环境保护法“污染——治理”的传统治理路径,增加规定生态新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起生态产品的权益确认机制、交易机制和保护机制,让良好的生态环境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一样成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核心生产要素,使生态环境中蕴含的经济价值能够在经济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够体现,能够变现。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要注重法典的体系性和系统性,助力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统一,构建完整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同样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我们与发达国家面临的生态环境保护国情和阶段有何不同?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但生态环境保护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其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与发达国家基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后转入强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阶段不同,中国同时面临着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任务艰巨。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当立足中国国情,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把中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中国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炜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当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设为主线,统筹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积极开拓进取,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

      中国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和建设中国特色生态环境审判体系的努力,得到与会人员的广泛赞誉。

      “许多国家已纷纷设立专门机构,专注于环境执法。中国在这方面更是走在前列,环境资源法庭与审判庭的建设与发展成就显著。”联合国副秘书长兼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英格·安德森表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非常重视的合作伙伴之一,双方长期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以及污染与废弃物三大地球危机。

      巴西高等法院大法官保罗·萨吉欧表示,中国正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巴西希望从中国的经验中学习借鉴。

      共通的初心和热忱

      共鸣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趋势

      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复杂的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工具,强化了公众参与和司法监督的力量。

      历来崇尚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中国,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有着怎样的实践遵循?

      不唱“独角戏”。一个四川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的小故事,让我们管窥到中国环境司法协同化治理的大风景——

      某钒钛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中,钒钛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和正常使用环保设施,超标排放废气,危及大气环境,损害公众利益。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引导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村委会等参与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钒钛公司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并承担环境损害费用。本案充分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协同参与治理,既对个人利益损失予以救济,修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对公共利益损害予以救济,修复人与自然的关系。

      同样的理念指导着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中国实践。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二级巡视员吕洪涛坦言:“检察公益诉讼不是代行其他部门职权,而是联动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各司其职、协同治理。”

      做实预防性司法,成为中外观点共鸣的一个场域。

      摒弃“没有损害就没有救济”的传统思维,不能习惯于事后救济,而应通过加强规则供给实现事前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分享了中国首例珍稀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甲水电公司获准开展雅砻江水电站建设,因水电站正常蓄水将淹没当地五小叶槭分布区,对其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法院依法判决甲水电公司将五小叶槭生存环境影响因素纳入环评,获批后方可建设”。

      欧洲环保协会全球项目总裁亚当·维斯强调了预防原则的重要性,认为在科学研究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必须要预防环境方面的损害。

      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在交流互鉴中,与会各方共同砥砺对环境法治事业的初心和热忱。

      中国法院秉持环境资源审判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修复的理念。

      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大法官班邦·穆利奥诺分享的一句当地说法,和中国法院理念不谋而合,“环境修复的判决包括罚款,还包括提升公众意识”,法官们不仅仅是法律的代言人。

      “我非常激动地看到生态文明理念在中国如此深入人心,这是非常好的理念,与环境法治相一致,也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过去多年不断推动和发展的。”英国最高法院前大法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司法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罗伯特·卡恩瓦特说道。

      共话“绿色转型”“绿色金融”

      畅议司法裁判规则的完善之法

      随着全球绿色发展的加速推进,绿色转型、绿色金融在推动可持续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如何通过完善的司法裁判规则,确保资金流向符合绿色标准、监督市场主体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保障绿色转型有序推进、绿色金融稳健发展,已成为环境法治领域的重要议题。

      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中国与世界共享智慧和实践。

      一以贯之的顶层设计——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强调“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深入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标准为牵引,有力拉动投资增长、释放消费潜力,绿色低碳产品加快推广,回收循环利用水平持续提升。

      典型案件的规则引领——

      “推动绿色破产重整,帮助困境企业低碳转型。将环境污染治理和企业重整价值维护有机结合,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重要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高级法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贤以案阐释司法护航绿色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发展。“在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确立了对绿色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效力的判断标准,其中包括对诸如风力、沼气、水力发电、绿色基站等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未来应收账款的可期待性和可确定性进行审查。”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详析中国首例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分析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中,刑事、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在此次碳金融领域的典型案例中,浙江省德清县某公司违法购买和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生态环境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法院依法判处为污染环境罪。德清县人民检察院随后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和鉴定评估费用,法院对此给予支持。法院在该案中统筹协调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

      对于举证责任方面,亚当·维斯认为,“当企业提出主张,认为他们的活动与环境保护是相匹配的,法官应该让该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是正确、真实的,这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此次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环境法治绿色成果,开启了全球环境司法交流合作新篇章,为推进国际环境法治、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世界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盛会闭幕,与会各国、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仍将不断深化,环境司法和绿色发展的未来更加值得期待。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zfyw/content/post_172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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