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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来源:河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4年11月10日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4年11月13日 03 版)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pingan.org.cn/szyw/63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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