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为最大限度帮助当事人解决生活困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危难之中都能够感受到司法温情,9月23日下午,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向两名救助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救助申请人曾某娜的母亲不幸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立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田某林赔偿65934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立山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至目前,田某林向曾某娜履行执行款0元。
现申请人曾某娜是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俪城社区低保户,生活困难,且患有膀胱恶性肿瘤无钱医治,自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故向立山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法院经审查,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金,帮助救助申请人度过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同时得到司法救助金的还有另一名救助申请人王某兰。2019年05月11日,王某兰骑着电动自行车沿立山区胜利北路行驶时,与被告宋某野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宋某野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王某兰身上多处外伤和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同样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宋某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某兰现因车祸导致自身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且自身患有多种疾病无钱医治。故王某兰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王某兰的实际生活困难情况,对救助申请人王某兰予以司法救助。
立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迪表示,我们会尽最大努力保障救助申请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做到救到要紧处,助在心坎上。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推动“应救尽救”理念落实落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寻求赔偿和救助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
编辑:沙兴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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