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日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从他人处批发购进“纯中药减肥胶囊”,在明知“纯中药减肥胶囊”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用网购的说明书和包装袋重新进行包装,于东港市某美容院店内和其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宣传并销售。截至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纯中药减肥胶囊”共计168袋,销售总额为54165元,获利17205元。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的“纯中药减肥胶囊”中含有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结果】
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没收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7205元;被告人张某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及销售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二
【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份,被告人孙某伙同被告人赫某某通过孙某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降糖丸”信息,该降糖丸为非正常渠道购入,且无相关合格证明及检验证明。2023年2月6日,孙某以人民币390元的价格将80粒降糖丸卖给他人,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经检测,涉案降糖丸非法添加西药成分二甲双胍。
【 裁判结果】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赫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被告人孙某、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法追缴被告人孙某、赫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90元,上缴国库;对保存在公安机关的50粒降糖丸予以没收。
案例三
【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向李某销售“帝王丹”“美国V9”等若干有毒、有害保健食品,销售金额100元。2022年8月8日,被告人梁某某向李某再次销售上述有毒、有害保健食品,销售金额10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某某经营的店中,依法扣押“帝王丹”等若干保健食品。经鉴定,检测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 裁判结果】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梁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温馨提示
经营者要遵守法律,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诚信生产经营,不生产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要被利益冲昏头脑,否则将会遭受法律的严惩。
消费者要擦亮双眼,理性消费,不能被天花乱坠的宣传语迷惑,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产品,注意查看商品的成分、生产标准等,提高鉴别意识,保护自身安全。
编辑:于津津
校对:刘清
责编:梁健
审核:杜洪宇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