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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峰法院审结一起涉“新型毒品”案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26

      红网时刻娄底11月22日讯(通讯员 聂智雅 龚伟志)近日,双峰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贩卖“上头电子烟”的毒品案件。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胡某在某KTV务工时认识了邓某,一日邓某在和胡某视频聊天中,看到了旁边正在抽电子烟的徐某。飘飘欲仙的徐某,瞬间引起了邓某的兴致。

      胡某知道徐某所吸的“上头电子烟”含有依托咪酯,属于毒品,故买来瓶装特产酱,用保鲜膜将烟弹包装好并放入瓶中伪装邮寄给邓某,包裹到双峰即被扣押。经鉴定,查获的3支烟弹烟油中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于2021年7月1日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上头电子烟”是毒品不是烟,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本质是吸毒,将被处以拘留等处罚,制作、贩卖的行为都涉及违法犯罪。且合成大麻素作为化学合成类毒品,比大麻更容易上瘾,依赖性更强,对人体危害性更大。应警惕电子烟中夹带毒品的新型毒品犯罪,切勿因好奇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nograb/646855/66/14480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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