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转账是“你侬我侬”,分手后便成了“秋后算账!恋爱期间的转账,钱款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近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黄某与许某原系恋人关系,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黄某向许某转账10.6万余元,许某向黄某转账4.8万余元。
2022年1月24日,许某向黄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许某向黄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和违约责任。黄某分别于2022年2月1日通过微信向许某转账1万元,于2022年2月2日通过网银客户端向许某转账13.8万元,并转账附言“借给他工地资金周转”。
今年初,俩人分手,黄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许某催讨20万元的借款未果,遂诉至永泰法院要求许某返还借款。
法院审理: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辩称其是出于保护黄某的心理,同时也是为了让黄某安心才出具《借条》,实际未发生借款事实,从《借条》出具日期和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均能佐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与许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已实际交付。此案中,黄某持有许某出具的《借条》,且其向许某催讨时,许某回复“钱我慢慢会还你的……”,可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黄某陈述案涉《借条》所载出借款项的构成为2021年双方的微信转账差额5.8万余元和《借条》出具后转账的14.8万元。黄某所主张的20万元未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金额,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以支持。许某辩称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许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转账行为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如购买生活物品、生活费、水电气支出等,一般不予返还;二是一般赠与,如特殊时间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520、9999、888等,一般不予返还;三是大额的明显超出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或有明确约定的转账,如借款、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此类若分手后对方要求返还的应当予以返还;四是转账原因不明,仅能提供转账记录,应综合判断是否返还。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属于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因此分手后对方要求返还,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情侣在亲密关系中,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对于经济往来毫不在意、大方付出,然而一旦发生感情问题,纠纷就会随之而来。法官在此提醒,情侣之间要坚持平等和诚信,做到彼此尊重和互相信任;要坚持文明和友善,优化情感互动和精神交流;要坚决摒弃婚恋物化、实用化,把市场利益放小,把情感追求放大,勿让身外之物成为感情的“绊脚石”。分手后即使因财物发生纠纷,也应正确善意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李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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